欢迎您的访问!今天是:
重要通知:本站2025年05月06日00点00分起不再更新! 2025年05月30日正式关闭!2025年05月31日清理所有数据!
【有时候会分类错类别,请不要在意,内容是否有用才是最重要的~】
-
【如果要搜索,不知道具体名称尽量用“关键字”搜索(因本站的标题【全部按】政府/职能机构公开的标题)】
说明:本网站信息来源主要以部(国家部委)、厅(广东省厅级)、市(深圳市)、区(深圳各区)等官方/职能机构。
本站虽不是【官方】或者【权威机构】,都是【来源于】官方及相关权威机构!!!
2.问: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
2.问: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